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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同样,我国行政法也主要通过拓宽行政行为的概念外延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负面清单;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状况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地方人大制度运行的有效程度。地方性法规有较多的自主性。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33条第1款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性法规如果规定非法律明确列举的费用,就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1. 不得违反上位法律的规定。以地方性事务限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并不妥当,它仅相当于非国家专属事务。这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实定法界定上述地方性法规的宪法地位是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综合体现,具体的实定法规定究竟赋予其怎样的制定权限,仍有一定的立法裁量空间,尚需进一步考察。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都只是为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设置了负面清单而已,这种权限配置显然也更符合地方性法规的宪法地位。例如在给付判决中,理论上仍然延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视角。
王锴: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81—89页。所谓诉,是通过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之物的权利。借助行政行为,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关系得以具象化为特定的权利义务,私人与行政之间也就形成了拘束性的具体法律关系。[5]然而,罗马法的诉既有悖于权利优先的实证主义法秩序,也混同了权利分配与权利保护要素,妨碍了民事实体法体系的建立。
进入专题: 请求权 公权利 行政诉权 行政行为 。一方面,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基础不限于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行为和行政协议。
行政行为既可以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确保法的安定性,也能将私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交由法院裁断,从而将行政实体法关系引接入诉讼程序。[39]撤销请求权的要件由实体法规定,否则无异于否定撤销请求权的实体法属性。除了关于具体请求权如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和结果除去请求权的讨论之外,[16]也有学者尝试参照民法建构行政法的请求权体系。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不能否认行政法中请求权存在的独立价值。
[25]Vgl. Dirk Ehlers/Hermann Pünder (Hrsg.),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6. Aufl., 2022, §12 Rn.2 f.[26]参见余凌云: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87—99页。也有学者将不满足行政行为的概念要件,但从相对人角度看具备行政行为外观的行为视作仅形式性的行政行为(der nur formelle Verwaltungsakt)。前者是指支配权为权利主体分配了可自由处分的领域,它通常被一般性的自由推定所包含(法不禁止皆允许)。与萨维尼的实体诉权观不同,温德沙伊德之所以引入请求权,就是为了解释不以权利侵害为条件的权利保护。
1.实体法关系具体化中私人视角的补充实体法关系的具体化源自法的社会控制和行为引导功能。德国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的目的性创设。
杨伟东,见前注[3],第112—113页。另一方面,在行政活动形式主导的客观行政法体系中,如何安置请求权也存在疑问。
可以看到,在基础性权利外之所以还需要请求权,是因为与基础性权利不同,请求权能够对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化。[59]给付诉讼中的权利侵害是由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给付或不完整给付,导致私人的给付请求权并未实现。如此才能既区分实体权利和诉权,也避免二者绝对分离。请求权并不是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标的,反而更像是诉讼的产物。这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86]Vgl. Christian Quabeck, Dienende Funktion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 und Prozeduralisierung, 2010, S.76 f.[87]Vgl. Fischer (Fn.14), S.213 ff.[88]这种区分,也可参见黄先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的多维审视,《法治研究》2023年第1期,第57页。
(二)行政法中请求权的生成和演变在行政法中讨论权利并不稀奇,但形成系统性的权利理论,并将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却是德国公法学的重要特征。[64]张旭勇:《行政判决原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7页。
20世纪六十年代列举制废除之前,德国行政诉讼实践的惯常做法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只有被定性为行政行为,才能进入诉讼。上述分析表明,请求权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程序控制机制,引导不同类型诉讼程序的进行。
所谓请求权,一般是在派生性公权利的意义上而言的。[30](二)多余的请求权基础性公权利和派生性公权利是有关公权利的经典分类。
[27]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案中,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法院从正当程序原则中推导出,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利行政决定具有申辩和陈述权。如果更偏向权利保护和主观诉讼,法院审理就应该围绕着原告的诉求和请求权展开。在功能上,违法确认诉讼是撤销请求权或给付请求权行使存在障碍时的补充机制。[22]朱新力、徐风烈:从经验回归逻辑:请求权理论在行政法中的扬弃——从最高人民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楔入,《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118页。
这是一种实体法一元论的立场。梁君瑜: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构造与边界,《北方法学》2021年第4期,第104页。
但实际上,我国法院并未专门强调撤销诉讼中请求权的独立作用,而是更关注基础性公权利与行政诉权之间的联系。[11]随着二战后宪法秩序更迭与行政诉讼概括主义的确立,民法的实体请求权体系才完整地引入到行政法中。
[75]Vgl. Astrid Epiney, Rechte Einzelner im EU-Umweltrecht, Zeitschrift für Europ?isches Umweltund Planungsrecht 15(2017), S.223 ff.[76]有关法国的行政诉权,vgl. Jacques Ziller, Verwaltungsgerichtsbarkeit in Frankreich, in: Armin von Bogdandy/Peter Michael Huber (Hrsg.), Handbuch Ius Publicum Europaeum, Bd. IX, 1. Aufl., 2019, §130 Rn.83.关于英国的行政诉权,参见(英)威廉·韦德、克里斯托弗·福赛:《行政法》(第十版),骆梅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21—536页。[32]从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与德国法类似的基础性公权利—请求权—诉权的权利构造。
例如王天华认为,原告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不该以行政诉讼法为评价基准。他认为,权利只包括请求权与形成权。和民法的绝对权一样,自由权缺少意志力的要素,它并非真正的权利,只是个人的地位(status),是法律课予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义务的集合。请求权的存在同时也表明,权利主体可通过诉讼实现该规范,即请求权表征或内含了规范的可诉性。
晚近,以权利特别是请求权为路径的思考方式在我国行政法中初见端倪。蒋成旭:论结果除去请求权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路径:以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为视角,《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第1601—1617页。
[84]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履行判决的关键并非拒绝行为或不履行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原告的履责请求权是否存在,即重点判断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53]行政诉权是私人的实体请求权在诉讼中的投射:诉权的存在、范围和界限由请求权确定。
在消极地位受侵害的撤销诉讼中,排除违法行政行为与权利保护实属一体两面。满足特定条件时,就可以从个人的地位中析出请求权。
Copyright (c) 2018-现在 XML地图html地图 All Rights Reserved. [82]相较之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切中肯綮,即应从行政实体法关系出发,判断作为给付判决基础的给付请求权是否存在。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企业网站源码 pbootcms教程 八戒站长 空间域名 海纳吧 三合一建站 多城市分站1